案例四: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简要案情】
人民法院判决肖某向胡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由于肖某迟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立案当日,梅河口人民法院执行局即向被执行人肖某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依法履行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并依传票上确定时间到达法院接受询问;立案第二日,执行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肖某名下财产,并冻结了其名下银行账户;立案第七日,被执行人收到法院送达文书后未履行法定给付义务并拒绝申报财产、因在外地未如期到达法院;立案第八日,执行干警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并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定给付义务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肖某仍拒不履行,执行法院对肖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立案第十日,执行干警再次联系被执行人,向其释明拒执罪的法律后果及影响,被执行人在法院一系列执行措施的限制及拒执罪法律后果的震慑下,决定积极配合法院履行法定义务;立案第十五日,被执行人将执行款汇入法院账户,法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立案第十八日,法院通过执行案款系统将执行款本息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胡某,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这起案件展现着传统执行模式的转变,是执行工作流程化、规范化、信息化的优秀案例。执行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改变了传统执行线下摸查的工作模式,既提高了执行效率,也提高了执行质量,还有效减少了拖延执行、消极执行行为的产生,是推动执行案件高效快速执结,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的良好执行环境的重要举措。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06-09 16: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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