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通化市某制药有限公司执行一案
【简要案情】
崔某是吉林市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截至2018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3.45亿元,负债总额0.99亿元。崔某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虚假破产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没收公司财产。审判部门将公司的全部资产移送强制执行,依法处理上缴国库。崔某刑事案件案发后,公司职工思想极不稳定,企业生产面临巨大困难。公司所在当地政府指定托管团队入驻管理,稳定人心,促进生产,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进入强制执行后,经执行法官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政府指定由国资委为唯一出资人的市属某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承接制药公司的主体。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制药公司的全部股权归某国有独资公司所有;二、将制药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某国有独资公司,持股比例为100%。本案得以执结。
【典型意义】
刑事财产刑执行的惯例是将赃款赃物收缴后采取拍卖或变卖措施。本案将制药公司股权变更为国有,公司性质也变为国有,能够实现将制药公司全部财产收归国有的执行目的,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更重要的是此举避免了制药生产许可证和药品批准文号等无形资产的大幅缩水,保证了企业持续发展、职工继续就业,合法债权得到清偿,也有利于国有资产不断充实。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在综合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应当充分考虑案件实际情况,确保执行案件“多赢效果”,贯彻善意执行理念,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06-08 15:4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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