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党的十九大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出全面部署,进一步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等一系列目标,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审查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裁量是否得当,继2015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亦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都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对我院审理的涉诉行政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提出建议,希望能够为推进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尽绵薄之力。
一、2018年行政机关涉诉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年,我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2件,审结21件,受理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113件,审结113件。案件涉及国土资源、林业、公安、规划、海事、税务、环境保护、住房公积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多个行政管理领域,涉诉行政机关包括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从行政行为类型来看,涉及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登记等多个类型。我院在行政审判中充分发挥行政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保护群众权益,强化司法力度,保障服务攻坚,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集中审判力量,依法审理了如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整改重点案件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与吉林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有限公司等行政非诉案件,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环境保护行政行为,积极为全面完成中央环保督查反馈问题整改任务、持续改善生态环境提供法律支持。
2018年,我院审理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涉诉行政案件中,判决确认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共计16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1.8%。
二、行政机关败诉率及败诉案件原因分析
近年来,行政机关执法水平在不断提高,应诉能力方面也不断加强,但是从行政审判实践来看,个别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及应诉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能及时、全面的履行法定职责。此类案件共2件,占全部败诉案件的12.5%。此类案件相较于之前有所增加,主要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018年集中在市、区两级林业部门。被诉林业部门对辖区内的森林资源负有保护和监管职责,辖区内林地被破坏,但林业部门并未及时、全面的履行法定职责,接到检察建议后虽然履行了部分职责,但涉案被侵占林地并未恢复原状,对被破坏的林地未及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属违法。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类案件共2件,占全部败诉案件的12.5%,集中在行政非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机关没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系法律规定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的主体错误。
(三)程序违法。此类案件共12件,占全部败诉案件的75%,此类问题在行政非诉案件审查中体现最为明显。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一般以制作告知书并向当事人进行送达的形式进行,但我院在审查中发现有些行政机关违反上述规定,虽然制作了相应的告知书却没有及时进行送达,而是径行制作处罚决定书,将处罚决定书与告知书一并送达当事人。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要求,否则就是程序违法,会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机关在执法及应诉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一)超过办理期限的问题。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体现较为突出,行政机关不能因为超过办案期限而放弃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基于上述立法目的以及行政机关的职责要求,在对当事人的权利并未造成实际影响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基础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被撤销,案件重新启动会导致行政机关对于确定的案件事实进行重复调查,使程序空转,降低行政效率,此类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应判决确认违法,可不撤销行政行为,但依然导致行政机关败诉。
(二)行政机关出庭人员应诉能力有待加强。2018年我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较之前有很大的提升,但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其他出庭人员的应诉能力还有待加强,有的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及时举证,有的开庭时带错部分证据,影响行政纠纷的处理,导致行政纠纷难以化解。
(三)案件引发的信访问题化解难度极大。引发行政诉讼的纠纷一般就较为复杂,有些源起民事纠纷,有些当事人本身就已经信访多年,有的只是希望通过采取行政诉讼的形式,迫使相关机关或部门对其问题予以充分重视,虽然我院已经着力建立和健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来化解纠纷,有些纠纷通过诉讼程序并不能实现完全化解。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法行政,这才是减少矛盾纠纷、解决问题的根本措施。
四、对2019年政府行政执法及应诉工作的建议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梳理,为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我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依法行政,重视程序。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依法更加注重维护弱势群体利益。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减少执法不规范,程序不严谨等问题,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加强程序制度建设,依照法定的执法流程、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二)及时依法履职,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及时履行使自己的职权,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制度。
(三)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尤其是针对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相关工作,做好相关纠纷矛盾的化解工作。同时,建议加强相关方针政策的宣传及解释工作,力争将纠纷化解在萌芽。
(四)切实提升应诉能力,重视庭审。行政诉讼通过诉讼程序审查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裁量是否得当,这些均需被诉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举证加以证明,被诉行政机关还应注意,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交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出庭人员应对案件情况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在庭审时能够说明案件情况。
行政诉讼既是“民告官”的制度设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也发挥着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权规范运行的行政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随着行政机关执法水平的不断提升,我院行政审判也将继续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30 14:4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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