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基本要求
(一) 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特别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诉讼需求;
(二) 便利人民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
(三) 确保立案质量,提高立案效率。
第二条 当事人来法院起诉
(一) 加强诉讼引导,提供诉讼指导材料;
(二) 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时间内及时立案;
(三)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四) 已经立案的,不得强迫当事人撤诉;
(五) 当事人自愿放弃起诉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准许。
第三条 当事人口头起诉
(一)告知应当递交书面诉状;
(二)当事人不能书写诉状且委托他人代写有困难的,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如实提供案件情况和联络方式,记入笔录并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交其签名或者捺印。
第四条 当事人要求上门立案或者远程立案
(一) 当事人因肢体残疾行动不便或者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等原因,确实无法到法院起诉且没有能力委托代理人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上门接收起诉材料;
(二) 当事人所在地离受案法院距离远且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邮寄的方式接收起诉材料;
(三)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到法院起诉。
第五条 当事人到人民法庭起诉
人民法庭有权受理的,应当接受起诉材料,不得要求当事人到所在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
第六条 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或者本院管辖
(一) 告知当事人不属于法院主管或者本院没有管辖权的理由;
(二)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指明主管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
(三) 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不得违反管辖规定受理案件。
第七条 依法应当公诉的案件提起自诉
(一) 应当在接受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当事人;
(二) 情况紧急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 诉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
(一) 告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更正,做到一次讲清要求;
(二) 不得因法定起诉要件以外的瑕疵拒绝立案。
第九条 起诉材料中证据不足
原则上不能以支持诉讼请求的证据不充分为由拒绝立案。
第十条
遇到疑难复杂情况,不能当场决定是否立案
(一) 收下材料并出具收据,告知等待审查结果;
(二) 及时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将结果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发现涉及群体的、矛盾易激化的纠纷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和有关部门联系,积极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立案后询问证据是否有效、能否胜诉等实体问题
(一) 不得向其提供倾向性意见;
(二) 告知此类问题只有经过审理才能确定,要相信法院会公正裁判。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立案后询问案件处理流程或时间告知案件处理流程和法定期限,不得以与立案工作无关为由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 当事人预交诉讼费
(一) 严格按规定确定数额,不得额外收取或者随意降低;
(二) 需要到指定银行交费的,及时告知账号及地点;
(三) 确需人民法庭自行收取的,应当按规定出具收据。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未及时交纳诉讼费
(一) 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告知可以申请缓交或者减免诉讼费;
(二) 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交费,并告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诉讼费的,将按撤诉处理。
第十六条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
(一) 严格审查申请的条件和理由,及时依法作出裁定;
(二) 裁定采取保全等措施的,及时依法执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耐心解释原因;
(三) 不得滥用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
第十七条当事人自行委托或者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
(一) 当事人协商一致自行委托的,应当认真审查鉴定情况,对程序合法、结论公正的鉴定意见应当采信;对不符合要求的鉴定意见可以要求重新鉴定,并说明理由;
(二) 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的,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并答复当事人;准许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鉴定机构及时进行鉴定。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07-10 17:34:01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