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印章在诉讼文书及电子公文中的使用,保证诉讼文书和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参照《国务局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印章管理的规定》等公章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丰满法院院通过在线网络流转的各类公文和诉讼文书。
第三条 适用电子印章公文包括通过网上办公系统流转的各类行政文件、办公室文件。诉讼文书包括,诉讼中的制式文书,已结案件的裁判书、调解书、决定书。
第四条 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文书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公文、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该电子文件的复印稿或经任何形式的电子格式转换稿,不具备相同法律效力。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电子签章的数量,公文电子印章管理、诉讼文书电子印章部门均为办公室。电子印章管理实行实名制,与具体管理人员绑定,可追溯电子印章来源,由办公室发放电子印章,并统一做好登记。
电子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需将电子印章交办公室,并由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代管,负责签章工作。
第六条 电子印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好账号和密码,并定期更改密码。取得账号和初始密码后应立即修改密码,如忘记密码应报信息技术人员进行处理。如因用户使用初始密码、简单密码或者密码外泄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电子公文盖章流程。拟稿人员需应用《公文处理系统》制发公文,经部门领导、主管领导签批审核后,提交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确认发文文号,并指定电子印章管理专人加盖“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电子印章。盖章后的公文通过《公文处理系统》提交拟稿人,拟稿人可自行打印输出。
第八条 诉讼文书盖章流程。
制式文书盖章流程:办案人可在办案系统中,选择“制作文书-智能文书”,自动生成《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缴费通知书》等制式文书。确认完成后,点击“打印”会自动加盖“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电子印章,并可设定打印具体份数。
裁判书、调解书、决定书盖章流程:
1.办案人在提交文书网上审批前,应使用文书智能排版软件对拟移交审核裁判文书自动排版,确保印刷文书格式正确。
2.办案人在办案系统中,选择“制作文书”,并选择拟盖章打印文书栏内的“其他-申请盖章”选项。同时,需选择核对人(一般为另一名合议庭成员)、审核人(一般为合议庭审判长)、盖章人(办公室文印人员)和申请打印份数,提交后在该文书“打印盖章状态”栏中会显示相应的盖章、打印状态图示。同时,系统自动生成签发页面,包括拟稿人(案件承办人)、核对人(另一名合议庭人员)、签发人(审判长),并在拟稿人、核对人位置调用办案人电子签名。
合议庭成员对裁判文书修改、签发应全程留痕,并自动在审批系统记录提交、核对、审批时间和审批人。对裁判文书电子版内容进行修改的,应使用不同颜色字体区分,并将审签文书转换为PDF格式(不可修改)存入电子卷宗副卷。
3.核对人收到核对申请后,可对裁判文书进行修改,并选择“已核对”或“退回”。选择“已核对”后,系统自动在签发页面校对人位置调用人员电子签名。核对完成后,系统自动通知办案人,办案人可查看核对情况,并提交文书审批到审判长系统。
4.审判长收到文书签发申请后,可对裁判文书进行修改,并选择“签发”或“退回”。选择“签发”后,系统自动在签发页面签发人位置调用审判长电子签名。签发完成后,系统自动将裁判文书推送至办公室文印人员进行电子用印和打印输出。
5.办公室文印人员收到盖章审核后,选择办案系统中“文印管理”选项,会显示盖章状态,可选择“盖章”或“退回”,并通过点选“盖章结束”按键结束盖章流程。可直接加盖“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电子印章。文印人员无法对拟盖章裁判文书进行任何修改,如确认存在排版格式错误问题的,应选择“退回”,结束网上审批流程,由承办人修正后重新发起网上签章审批。完成电子盖章后,由文书人员将裁判文书电子版发送到装订打印一体机进行打印输出。
6.打印完成后,文印室人员需核对打印裁判文书份数,并放入指定文件存储柜,通知法官助理取回文书。
第九条 提起电子签章的公文、文书需按照审批流程通过审批后方可申请加盖电子印章,签章人需审核是否经有签发权人签发后方可使用电子印章。公文、文书未经过审批,不能启动电子签章及打印程序。
第十条 电子印章管理人只能通过《公文处理系统》或《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对已经审批的电子文件、诉讼文书进行盖章,并按规定份数进行在线打印。同时电子印章会自动生成印章卡号和加密证书编号,确保电子印章不会被篡改,并可确认盖章人身份。
第十一条 已盖章、打印的电子公文,需修改并重新盖章、打印的,需将已盖章的纸质公文交办公室登记备案后统一销毁。
已盖章、打印的裁判文书,需修改并重新盖章、打印的,如裁判文书未送达当事人,应将盖章的裁判文书交办公室登记备案后统一销毁。办案人应在办案系统中,重新提交裁判文书盖章、打印申请,并在指定位置注明“修改盖章”。如裁判文书已送达当事人,应由办案人下发补正裁定。不允许出现同一案号不同内容的裁判文书多次盖章、打印情形。
第十二条 办公室、审管办定期监管电子印章签章和在线打印情况,并汇总打印、存档备查。对滥用盖章权限、超权限审核盖章、同一案号文书多次提交盖章情形,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使用电子印章需要做到位置准确,印章端正,清晰,防止错盖、斜盖和模糊。
第十四条 密级文书一律在密级电脑和密级打印机制作和打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05-31 1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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