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庭审行为,严肃审判纪律,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展现人民法院公正、严谨、文明的司法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庭审活动包括案件开庭、调查、听证、调解和定期宣判,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高效的基本原则,并严格执行依法公开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速录员和司法警察,上述人员均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并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庭前准备
第四条 相关案件的法官助理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成员、主审法官以及庭审的时间和地点等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议庭成员和主审法官除有特殊事由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变更以外,不得随意或自行更改。庭审时间和地点等因故变更的,应同时在诉讼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改并立即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定庭审时间和地点向到庭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解释。
第五条 参加庭审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速录员和司法警察均应准时出庭,不得无故迟到或缺席。司法警察应当提前将刑事案件被告人押至羁押室,随时听候审判长的传讯。速录员应于庭审开始前十五分钟到庭,按照规定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参加庭审的跟案法官助理应当提前到庭并检查有关庭前准备工作是否就绪。合议庭成员或主审法官应当按照开庭时间准时到庭,进入审判法庭时应走法官专用通道,合议庭成员应当同时依序进入法庭。
第六条 严禁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速录员和司法警察酒后参加庭审活动。
第三章 庭审职责
第七条 审判长负责主持案件开庭审理活动,指挥、督促和检查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速录员和司法警察履行庭审职责,督促其他出庭人员和旁听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依法及时处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突发事件,确保庭审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八条 审判长应当按照《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使用法槌。
第九条 主审法官负责主持法庭调查、听证、调解和定期宣判,指挥、督促法官助理(书记员)、速录员等履行庭审职责,及时制止其他出庭人员和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依法处置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突发事件,保证庭审活动顺利进行。
第十条 民事、行政案件中,法官助理(书记员)负责协助合议庭和主审法官进行庭审活动。在开庭时宣布法庭纪律,在庭审过程中负责接取、传递和展示证据材料并协助法官维持法庭秩序,在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宣布闭庭和宣读裁判结果时提示全体人员起立。 民事、行政、执行案件进行法庭调查、听证、调解活动的,跟案法官助理原则上应当出庭,有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须报庭(处)长决定。 刑事案件在开庭、调查、听证和定期宣判时,相关案件的法官助理原则上均应出庭参加,有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须报庭长决定。
第十一条 速录员负责庭审记录,并按规定完成与庭审有关的事务性工作。在法官助理不出庭时,由速录员负责宣布法庭纪律,并在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宣布闭庭和宣读裁判结果时提示全体人员起立。
第十二条 司法警察负责维持法庭秩序,保障参与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传唤证人、鉴定人,以及传递、展示证据等,确保审判活动顺利进行。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司法警察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等规定履行职责;其他值庭的司法警察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根据审判长或主审法官的指令,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庭审结束后,出庭的法官助理(书记员)、速录员应当督促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核对庭审笔录并签字,在其未签字确认之前,出庭的法官助理(书记员)或速录员不得离开法庭。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相关案件的法官助理可在被告人还押看守所或羁押场所后,及时令其核对庭审笔录并签字。
第四章 庭审着装
第十四条 出庭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速录员和司法警察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着装。合议庭成员在开庭时应当着法袍;主持案件调查、听证、调解的法官、出庭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和速录员应当着制服(自6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着夏装,自9月1日起至5月30日止着春秋装),系专用领带,佩戴大徽章;司法警察应当着警服并佩戴警徽、警衔和警号等标志。
第十五条 出庭人员应当在进入法庭前将制服或法袍穿着完毕,不得在法庭内换装。
第十六条 出庭人员应当保持着装整洁、庄重,上下装制服应配套,不得随意搭配或将制服与便服混穿。
第五章 仪表仪容
第十七条 出庭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速录员和司法警察应当保持仪容整洁、仪表大方、仪态文明,不得浓妆、蓄须、留奇型异发、染彩色发或佩戴与身份不相称的饰物等。
第十八条 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速录员和司法警察在法庭上应当端正坐姿或站姿,保持精力集中、神态庄重,不得随意走动或出入法庭,不得阅看与案件无关的读物或办理与庭审无关的事务。
第十九条 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速录员和司法警察在庭审时不得吸烟,不得使用手提电话等通讯工具。
第六章 庭审语言
第二十条 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速录员和司法警察在庭审时,一般应讲普通话,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当事人易懂的语言,但必须保证速录员能够准确记录。
第二十一条 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速录员和司法警察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庭审语言,不得使用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的用语,并杜绝任何有损司法公正和法官形象的言辞。
第二十二条 法官在庭审中应当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陈述、发言和辩论的权利,不得随意打断诉讼参与人的发言,不得与诉讼参与人争辩或以生硬言辞进行指责。
第二十三条 法官在庭审中应当适时归纳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不得使用倾向性语言故意误导或操纵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对于诉讼参与人重复陈述有关事实或进行与案件审理无关的发言,应当及时制止。
第七章 在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出庭人员参加在线庭审,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参加庭审,不得在可能影响庭审音效视频效果或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场所参加庭审。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庭人员到指定场所参加在线庭审。
第二十五条 出庭人员参加在线庭审应当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人民法院根据在线庭审的特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相关规定。除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在线庭审,视为“拒不到庭”;在庭审中擅自退出,经提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视为“中途退庭”,分别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适用在线庭审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开庭审活动。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庭审过程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开。对涉及未成年人、商业秘密、离婚等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在线庭审过程可以不在互联网上公开。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录制、截取、传播涉及在线庭审过程的音频视频、图文资料。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政治处负责对本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庭审检查主要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庭审视频网络系统进行实时监查。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督促、检查相关技术部门对庭审活动进行同步录音或录像,并对庭审活动直播、录播工作的规范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庭审检查由政治处人员进行检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安排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正副庭(处)长、审判长和资深法官共同检查,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 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速录员、司法警察违反庭审行为规范的,应由相关部门记入其工作质量档案并与绩效考核相挂钩;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交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09-14 09: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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